关于转发《连云港市创建国家卫城市
社区与单位卫生标准》的通知
各单位:
现将《连云港市创建国家卫城市社区与单位卫生标准》(连创卫办〔2016〕10号)转发给你们,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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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6月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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